问题:疫情期间,开展电子招投标的政策有哪些?代理机构如何做才可以避免风险?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于开展电子招投标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时出台了不少新政策。比较重要的新政策有三个: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 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 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财政部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 。
这些新政,为电子招投标接下来的高速发展吹响了全面、权威、嘹亮的号角,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政府推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170号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13条内容有8条和电子招投标密切相关,电子招投标可以说是该文件的绝对主角儿。
170号文关于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提出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快建设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应用信息化工具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技术规范,尽早实现省内常态化运行,并为跨省运行创造条件,有效减少评标人员聚集,实现有限专家资源充分共享;积极应对远程异地评标等对传统属地监管模式带来的挑战,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招标项目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
170号文要求各地要依据国办函〔2019〕41号文,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狠抓目标落实,加强部门协调,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对各地提出了“年内实现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的明确时间表。
财政部29号文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求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29号文明确提出,各地要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66号文对于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远程备案和审批服务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66号文明确要求,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一律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相关地方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实体大厅服务的,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及时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完善、畅通在线平台互联网端项目申报、进度查询功能,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要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尽快完善网上出件功能;其他地方要对标“不见面”审批模式,尽快完善在线平台“一网通办”功能,提升远程审批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