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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9)|疫情期间,资格审查对资质、证照原件怎么要求?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招标投标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与《招标投标法》相比,增加了“第六章异议与投诉处理”,法律条文为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与现行异议、投诉及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投诉进行比较研究,笔者认为,《修订草案》虽然有不少亮点,但有关投诉的规定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问题:疫情期间,资格审查对资质、证照原件怎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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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疫情期间,属于特殊时期。这一时期,所有经济后动都要服从疫情防控大局关于“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人群聚集”的刚性规定。

  对于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来讲,这一时期的资格审查,和平时的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并没有本质区别,都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法规进行。只是在相关资质、证照原件提交、查验的方式和平时相比,要服从疫情防控大局,可以在保障“三公一诚”原则的基础上,流程可能的简化,操作程序尽可能地便利化。代理机构在操作项目的时候,招投标项目可以依据国家发改委170号文,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据财政部29号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流程简化和便利化处理,具体尺度要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规红线之内都是可以的。比如说,平时必须现场递交的,现在可以通过邮寄进行;平时必须现场查验核对原件的,现在可以采用“电子扫描+网上递交+承诺制+对中标候选人(预中标供应商)进行定标前的原件核验”;尽可能多地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供应商的投标资质、证照真伪查询难度并不大,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大家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当中做“查验原件”的要求。原因在于原件只有一份,供应商(尤其是规模大的供应商)同时参加多个项目投标的概率很高,一个原件分身乏术,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要求“查验原件”会导致不必要的“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投标无效”,从而降低项目竞争性,对招标人(采购人)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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