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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健全完善能源领域信用监管

 为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

 为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推行能源领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健全完善信用监管等措施。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意见》明确,要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推行能源领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法明确许可条件、适用对象、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后,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必要时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对失信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在加强能源领域科学监管方面,《意见》强调,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完善随机抽查机制和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依据信用风险高低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高高风险市场主体抽查比例和频次,增强监管的精准性和威慑力。要健全完善信用监管。加强能源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共信用评价、信用风险分析预警,完善信用承诺、失信约束、信用修复等信用监管制度及措施。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新能源并网接入、电力市场交易、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电力工程建设等重点监管领域,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运用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措施,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方面,《意见》指出,规范中介服务。进一步清理能源领域政务服务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市场垄断、红顶中介等问题。

  同时,要求加强基础设施服务履约监管,强化合同违约惩戒和信用监管,明确新进入主体市场保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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